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96號

原告 洪貞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根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依同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提高)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二、被告楊根輝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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