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0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033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U-LIFE契約書(所附契約書之債務人為 廖順德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