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0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023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甲○○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