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60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60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男上列被告因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5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宗男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宗男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貪圖己便,於其搭建之違章建築經該管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強制拆除後,竟重行搭蓋違章建築,藐視國家法令及公權力之行使,兼衡其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違建情節、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5005號被告林宗男男7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之20居新北市○○區○○街○○○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宗男係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旁違章建築物之建造人,明知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且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不得違反規定重建,於民國103年1月17日前某日,在上址擅自以金屬鐵皮為建材,搭建高度1層約9公尺、面積約1500平方公尺之構造物,已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同年1月17日以新北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該處係違章建築,並於103年7月10日經強制拆除完畢在案。詎其明知上開違章建築經拆除後不得重建,竟違反上開規定,復於103年7月10日即前開違章建築遭強制拆除之日後起至103年8月18日止之某日間,在上址重行建造構造物使用,並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03年8月22日以新北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該處係違章建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林宗男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3年1月17日新北拆認一字
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3年1月17日勘查紀錄表、公務電話紀錄、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被告自拆切結書、違章建築結案通知單各1份暨所附103年7月10日經執行強制拆除之照片16張、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3年8月22日新北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3年8月18日勘查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建築法第95條之重建因違反規定遭強制拆除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檢察官詹騏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