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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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原告 陳振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義夫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
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內所指被繼承人 陳朝欽 之遺產除起訴狀遺產明細表所示之遺產外,尚有門牌號碼澎湖縣○○鄉○○村00號房屋一棟,有陳OOO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補發)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附卷可稽,則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應將該屋追加為分割之標的,並陳報該屋有無辦理保存登記?若有應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於所有權部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若房屋有滅失情形,應向相關單位辦理建物滅失登記或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並提出建物滅失或房屋稅註銷之文件。
二、提出康OO、 陳雪嬌李曾淑禎 載有死亡記事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告陳雪嬌、 曾順隆 、李曾淑禎均於起訴前死亡,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應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除業已拋棄繼承者外)為被告,及撤回陳雪嬌、曾順隆、李曾淑禎之訴訟;如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則以其遺產管理人為被告,同時陳報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訴之聲明應追加全體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應辦理繼承登記。
四、本院依職權查知 林適緯林適珺林適瑄 (殁)業已拋棄繼承,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原告應查明起訴狀所附繼承系統表所載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情事。
五、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應一併提出「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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