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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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上訴人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瑞銘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被上訴人 林和興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事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再開準備程序,並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