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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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9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宜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