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 陳清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1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1年7月23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月23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0-ND-30246-0│股票│1│1000│├──┼────────────┼────────┼──┼──┼───┤│002│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股票│1│1000│├──┼────────────┼────────┼──┼──┼───┤│003│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04│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05│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06│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07│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08│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1000│├──┼────────────┼────────┼──┼──┼───┤│009│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股票│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