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4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42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 訴 人 丙○○
即 被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租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肆萬貳仟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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