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
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捌萬元及叁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其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10,000元,由乙○○出具現金保證,復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30,000元,及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0,000元,均由具保人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執字第681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該署拘票暨拘提報告各一件可查,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一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並無不符,自應沒入原繳納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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