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本院95年度家訴字第16號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46,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政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