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56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有本院送達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共3份、拘票暨拘提報告2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並未因另案在監在押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