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54號聲請人姚O枝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應繳納之裁判費:㈠本件聲請人姚O枝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
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㈡因聲請人並未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前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宛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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