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14號原告 李湘芝 被告 李昱皇
蔡豐洧 宋秉軒 張志浩 劉嘉鎧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而被告 林郁杰 部分,因其仍遭本院通緝中,故原告對被告林郁杰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經通緝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穗蓁
法官戰諭威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