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20號上訴人 朱承榮
陳宜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美蕙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