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原告 許玉蘭 被告 王俊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9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有為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29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侵害行為,故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即本院104年度易字第980號,經本院諭知為免訴判決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