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53號原告 張逸祥 訴訟代理人 江衍家
黃佑民 律師 李馥 律師 廖芳萱 律師被告 池如淮 即 池滮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周徹 被告 張康柳 訴訟代理人 許慧珍 被告 張黎玲
鄭逸中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池 蔣逸芳 即池滮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王振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依其主張應有部分為1/4及其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起訴時,上開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8萬8,00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29萬8,000元【計算式:88000×59÷4=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