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泰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泰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泰羽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3年9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經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46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嘉琪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