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4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維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趙維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徐淑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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