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52號上訴人 巫心禾
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秀華許美雲張鴻興翁麗美 、葉美華、 蔡志賢李壬癸梁林綢 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552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巫心禾所占用面積為48.92平方公尺,而臺北市○○○路○○○號12樓樓頂所坐落之基地(即臺北市○○區○○段5小段333地號)於100年1月份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97,08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26,446元(計算式:48.92497,08412=2,026,44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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