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0號原告乙○○
號訴訟代理人 張景源 律師被告丙○○
樓應受被告富邦綜合証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惠蓉 律師
黃韻如 律師複代理人 陳威駿 律師
鄭涵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