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127號
原 告 黃世煒
訴訟代理人 張志誠
被 告 錦快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詒俊
訴訟代理人 簡文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
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5,84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