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海商小字第2號
原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翔船務代理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柒仟肆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