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54號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劉偉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3,2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金管銀票字第10500160540號函,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上申辦業務,並以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郵寄、傳真或網路申請案件,債務人為聲請人既有之存款客戶,透過網路銀行申請信用卡,並以簡訊驗證其確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㈡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53,221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49,958元整(已到期之本金49,958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2,061元、違約金雜費計1,202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家豪

附表(利息)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254號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2760元

劉偉建

自114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5

002

11160元

劉偉建

自114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

003

12751元

劉偉建

自114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75

004

13287元

劉偉建

自114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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