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簡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字第229號
原   告  李政家
訴訟代理人  李進堂
被   告 霖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12月23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抵押權內容欄中7.、8.部分「 李振家 」之
記載,應均更正為「李政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抵押權內容欄中7.、8.部分「李政家」
均誤載為「李振家」,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查,該
錯誤不影響於當事人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認定,屬於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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