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143號
原   告  陳品棋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 律師
被   告  陳錦煌 之遺產管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冠瑩
被   告  陳擇清
       陳品安
       歐秋霞陳萬枝 之繼承人
       方順欽 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方建閎 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方欣渝 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方欣絨 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方月美 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方秀雲 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方貴儀 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方喬嬿 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潘宏恩 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潘玉卿   住同上
被   告  方順雄 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住台南市○○區○○里○○00號之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共有人陳萬枝之繼承人 方順忠 之繼承人已拋棄繼承,原告應
於文到五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意見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慶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