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7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慶名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玉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美英
上列當事人蔡美英間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在民國109年12月17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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