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司調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司調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秀瑩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該等規定於
調解程序準用之,此為同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應將坐落臺東縣○○鄉
○○段○○○○號土地,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以分割繼承所為
之原因予以塗銷等語,核屬因不動產物權所涉訟者,依首揭
規定,應以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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