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司調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碧英 等人間變更負責人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 許茗齡 應將商號筑坊服飾
之負責人回復登記為相對人王碧英云云。惟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09年3月17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
通知相對人應於109年4月6日前 陳明 有無調解之意願,相對
人迄未見回覆,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憑。益明本件係聲請
人因其與相對人王碧英之金融機構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而
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難期待相對人等願配合出面調解,
並無調解實益,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