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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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甲○○
樓之6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扣除原告前繳新臺幣2,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