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號
原告國立豐原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被告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63000元×64.75=0000000元)+(50500元×30.53=00000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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