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354號原告甲○○現於台灣新竹看守所當事人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未經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用,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