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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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二六五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人。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據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顯示聲請人乙○○(其餘聲請人則為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渠等聲請拋棄繼承,已准予備查)係被繼承人甲○○之前妻,甲○○死亡時,其妻子為 龐玉華 ,是聲明人非甲○○之繼承人,故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世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賜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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