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小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小字第228號
原   告  蔡秀明
被   告 方 金花
代 理 人  鄭婷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6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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