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5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侑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Wii主機壹台、外接式硬碟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6
114號被告楊侑展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被告已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103年11月3日期滿,扣案之wii主機1台、外接式硬碟1個等物,爰依著作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亦規定甚明。再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侑展因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及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及第253條之
2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102年11月4日以102年度偵字第26114號處分緩起訴1年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03年11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考。扣案之Wii主機1台、外接式硬碟1個等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將上開Wii主機1台、外接式硬碟
1個等物宣告沒收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