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聲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抗字第13號抗告人OOO住○○市○○區○○路000○0號非訟代理人 方浩鍵 律師
黃俊嘉 律師 陳秉宏 律師相對人OOO關係人OOO
OOO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5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輔助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家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佳瑛
法官彭志崴法官吳昆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誠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