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69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林建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肆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建勳於民國112年0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23年06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6日止累計108,095元正未給付,其中102,178元為本金;5,91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林建勳於民國111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01日起至民國123年06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6日止累計369,662元正未給付,其中348,141元為本金;21,52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林建勳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23年06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6日止累計173,973元正未給付,其中163,843元為本金;10,13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林建勳於民國112年06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05日起至民國123年06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6日止累計99,722元正未給付,其中94,339元為本金;5,38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林建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0日止累計33,196元正未給付,其中31,893元為消費款;1,30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2178元自民國113年08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13%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48141元自民國113年08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63843元自民國113年08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94339元自民國113年08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31893元自民國113年08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