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補字第25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