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小字第3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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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江仁銘
  被   告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零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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