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簡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苗簡字第703號原告甲○○
13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8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尚欠新臺幣10,495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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