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潘金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蓮池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6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
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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