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呈報吉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吉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5年7月24日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東會議股東出席簽到紀錄。
二、吉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8年9月16日股東臨時會議股東出席簽到紀錄。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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