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李淑欣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
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犯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8月10日執行羈押,並自95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96年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盈吉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