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51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民國95年度訴字第2751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