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59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付款地為新竹市○○街○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陸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孟芳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曾美雲┌─────────────────────────────────────────────────────────────┐│附表:96年度票字第159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年利率│備考││││︵新台幣︶│︵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96年1月22日│2,000,000元│2,000,000元│未載│96年7月5日│QB0000000│6││├──┼───────┼───────┼────────┼──────┼──────────┼───────┼───┼───┤│002│96年3月1日│3,600,000元│3,600,000元│未載│96年7月5日│QB0000000│6││├──┼───────┼───────┼────────┼──────┼──────────┼───────┼───┼───┤│003│96年5月8日│4,400,000元│4,400,000元│96年5月15日│96年7月10日│QB0000000│6││├──┼───────┼───────┼────────┼──────┼──────────┼───────┼───┼───┤│004│96年5月4日│1,536,000元│1,536,000元│96年5月10日│96年7月10日│QB0000000│6││├──┼───────┼───────┼────────┼──────┼──────────┼───────┼───┼───┤│005│96年3月1日│930,000元│930,000元│96年3月10日│96年7月10日│QB0000000│6││├──┼───────┼───────┼────────┼──────┼──────────┼───────┼───┼───┤│006│96年1月22日│1,650,000元│1,650,000元│96年1月27日│96年7月10日│QB000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