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43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