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380號原告甲○○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4,542元(計算式:7,417元+927,125元=934,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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