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司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司字第61號
聲請人眾景園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乙○○
丙○○戊○○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良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