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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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40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黃渝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原告依契約解除、損害賠償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3,111,000股源昱視聽歌唱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3,105,000股凱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返還(134,942,600/6,221,420﹔134,269,605/6,210,435﹔換算為每股新台幣21.69元,見本院卷第3頁)﹔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6,730萬元及其利息。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2,125,040元(3,111,000×21.69+3,105,000×21.69+67,3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8,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婕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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