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新高居易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永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3,77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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